⑧因此,现在的德国民法典上,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而没有公共秩序的规定。
实际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都有一个加强研究力量的问题,这是做好立法规划、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前提基础。建议有关方面建立一种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动态的观察、研究与沟通,对于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普遍性立法问题,应当超越地方立法规划计划,必要时,在中央与地方进行通盘考虑后,可以由中央一级立法主体及时地、预见性地进行立法,在部分行政区域实施。
实践中,立法的专业力量主要集中在人大和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党委在这方面的力量相对薄弱。二是,如果重视规划并纳入了规划,那么,也应当增加规划变动的灵活性,不过于注重规划的落实。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体制,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立法权限划分的重点,主要是在中央一级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至于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之间,是不是必须有十分严格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恐怕未必,两者之间也没有绝对的不可逾越的界限。2016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而在一个地方,什么样的事项应当立法、何时立法、以什么方式立法,都应当放在该行政区域的整体事业中加以通盘考虑。
所以,我们应当认识到行政行为性质的复杂性、多样性,不宜将行政管理活动中对相对人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一概地理解为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因为这种不利影响本身也存在相当复杂的情况,未必都有必要上升到权利、义务的高度。 在地方立法中,有无可能形成这样的观点:无论人大的法规还是政府的规章,都不宜过于强调稳定性,而要与时俱进,适时修改、清理和废止。二是探究人工智能对传统法律权利义务的挑战,最终落脚于人工智能的司法处遇如人工智能创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自动驾驶致人损伤的刑事责任等情形。
其次,正因为刑罚属于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人类更加注重法治国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谦抑性、法益保护辅助性。(20)参见[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21)陈景辉:《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应该从哪里开始?》,《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142页。⑨其实,类似于索菲亚的人形机器人在世界范围内还有很多,它们之所以不被人们津津乐道,是因为它们的包装实力不及索菲亚。
制造人工智能研究中的假问题或误将司法适用问题当作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元问题,理论创新方向值得怀疑。刑法教义学对刑罚的认知是: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当然地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限制性痛苦。
⑧对于这样一个女性只配拥有有限权利的国家来说,索菲亚更像是一个营销玩物。因此,法学家完全没有必要从索菲亚那里获得什么问题意识,也不必为它的公民身份感到欣喜或恐慌,由索菲亚引出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是个彻底的伪问题,没有任何法制建构和法学研究上的借鉴性。当前法学研究中,应特别注意甄别伪问题。③可以说,机器是否具有自动化是一种外部信号反射式的事实判断,而机器是否具有自主性则还涉及自然科学之外的关于机器是否具有自我意志和自我行动能力的(类)人性判断。
(12)参见牛绮思:《沙特授予机器人公民身份,是惊喜还是惊吓?》,《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43期,第13页。如果说我们即将迎来人工智能时代、自主思考的强人工智能就在明天,那么我们离这个明天究竟有多近?连科学家都不知道这个奇点何时来临,法学家又具有何种特异功能参透AI的未来禅机?对人工智能相关事务的法律规制尚需要我们积累更多的生活样本,创建一些只适用于遥远未来的理论、制定一些只沉睡在法典里的条文将比当前的象征性立法(23)更加浪费资源,因为这种立而不用是名副其实的空谈。(23)刘艳红:《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第39页。(15)所以,与其说新技术、新风险对司法适用提出新挑战,毋宁说是不假思索的命题套路。
⑨See Luke Goode,Life,but not as we know it:A.I.and the popular imagination,Culture Unbound:Journal of Current Cultural Research(2018):196. ⑩See Michael Callier Harly Callier,Blame it on the Machine:A Socio-legal Analysis of Liability in an AI World,14 Wash.J.L.Tech. Arts(2018):59. (11)前引⑦,谢玮文,第85页。虽然法学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建立起严密的公式体系,但法教义如同公式一样,提供了逻辑关系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保证了各部分知识之间的兼容性,按照这些公式体系来完成判断可以节省大量审查精力。
而如今人工智能技术再次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兴奋和焦虑……涉及人工智能的未来图像在大众媒体中日益流行。它只是自动化的普通机器,远没有达到所谓人工智能的水平。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曾一度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充满热情,但随着真正有用的AI法律程序未能面世,这种热情被漫长的挫败感冲淡。这种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精神确实让人感佩,可是这些忧虑只是依靠无数假想拼凑起来的幻影,只是在用别人的噱头吓唬自己。以所谓的机器人杀人案导出人工智能的发展风险,进而得出应追究人工智能之物法律责任的观点,⑤是对人工智能根本性的误解和非常低级性的错误。二、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伪问题替代真问题 问题意识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提出正确的问题是任何研究过程的开端,如果没有针对真实的问题进行讨论,即使论述再精妙、方法再多样、观点再前卫、著述再等身,都只是徒有一身浮华的外表,根本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通过ATM机实施侵财犯罪机器能否被骗等话题根本不用借助于所谓的人工智能就已被讨论过了,当法学重要期刊上的论文将ATM机、手机银行、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统统纳入人工智能范畴时,恰恰表明概念附会的严重性已经到了让人失去底线的地步。①在这种氛围的笼罩下,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也对人工智能(机器人)保持着巨大的好奇,对法律引导人工智能发展的技艺充满着强烈的自信。
在义务能力上,当AI致人损害而产生责任时,它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学家目前设想的方案是像机动车强制保险那样为人工智能进行投保或设置某种基金,但这种责任仍然是人类的财产责任而不是AI的独立责任。概言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现状是问题性研究林立、体系性研究阙如。
法学研究应该避免盲目跟风,走出对人工智能体的崇拜,回归学术研究的理性轨道。那些讨论对机器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学者可能忘记了刑罚的功能,在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法官对再犯罪可能性的预测不可能是绝对准确的,犯罪人的行为态度、规范意识等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刑法特别规定了减刑制度与假释制度。
每个部门法都存在问题性研究和体系性研究,前者以解决个别问题为导向,后者则以各种原则、规则的体系推进为导向,两者在整体知识系统内相辅相成,共同保证法律制度对实践问题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因此,人类为AI设计的刑罚根本不具有任何刑罚的属性。
如果说这也能够成为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问题来源,那么可能早在工业革命推广开来之时就该去研究人工智能了,或许农业社会耕田的拖拉机伤人也该划入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话题范围了。其二,将司法适用/使用问题作为人工智能法学的元问题,AI乐观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盛行,从而不甄别真风险真挑战、陷于表象式研究氛围。那些经由公民机器人的诞生而产生的将索菲亚修坏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把‘她拆解其不等同于谋杀?(12)等问题,正是伪人工智能法学问题的典型代表。尤其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人工智能领域,问题意识更具有欺瞒性,一些法学家似乎总能够发现连科学家都难以察觉的宇宙级难题,可静心观察就会发现不少问题的讨论意义仅仅在于占领了更多期刊版面而已,所谓的理论创新可能只是一场空欢喜。
(19)不少刑法学者对人工智能承担刑罚责任念念不舍,可这种所谓的刑罚根本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痛苦,不可能实现对AI犯罪的预防效果。因此,主张人工智能具有主体资格……不具有现实性意义,(18)人工智能达到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教义要求几乎不可能,体系性思考的缺失只会顾此失彼、不可能拼凑出一个法律上的新主体。
这并不是说人工智能系统的智力水平与人类持平,事实上人类在很多方面也早已大大超越了这个目标,而是涉及一些像人类一样能够自主的选择和决定:自我管理。自主则要求……AI可以作出自我的选择,即便它在作决定时与人类有过互动。
法学不是玄学、不是科幻主义,也容不得太多不切实际的浪漫情结。人工智能引发的风险足以产生毁灭性打击,因而主张法律甚至刑法应积极应对和规制人工智能的发展,等等。
(14)许明月、谭玲:《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第44页。自主或自治(源自希腊语auto:自我,nomos:法律)与自动化不同,自动化是指由一台机器不断重复一个过程。在这一点上AI连一只有触觉的蚂蚁都不如。迄今为之,科学家们也给它撰写过不同的定义,甚至用各种思想实验如著名的图灵测试、中文房间理论等验证这种人工智能存在与否。
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推进司法人工智能以提升智慧司法乃至智慧法治,克服人类裁判思维的片面与恣意。⑦所谓具有公民身份的索菲亚不过是一个公关噱头而已,而不是人性、尊严或人格的展现。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热潮的再度兴起,使得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空前繁盛,但当前研究出现了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的反智化现象。例如,世界上第一个获得公民资格的表情机器人索菲亚,在2017年10月被沙特阿拉伯授予公民身份之后,尤其它曾在与设计者汉森的对话中冒出一句我想毁灭人类,法学家们开始变得躁动不安。
再如,断言人工智能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根本违背了人类制定刑法的目的理性。作者简介: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